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112號
原 告 蔡楷婷
被 告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佳怡
訴訟代理人
邱朝偉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依法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