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蕭聖利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8,880元(本院卷第43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