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謝佳修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文華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459元,並據繳納
裁判費333元,核
非無據。
惟原告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乃非財產權之請求,依
民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