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心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未足額繳納裁判費。
經查,
本件聲請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8,000元×12月×5年=2,280,000元),而請求給付薪資部分與
前揭確認僱傭關係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80,000元,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5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72元(計算式:23,572-2,000=21,57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