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約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