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謙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5926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
經查原告
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萬768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79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繳納4萬592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