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萱美有限公司
原 告 彭芷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
第三人於民事
訴訟繫屬 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準此
,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
上開情形時,
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2 年度
台上字第964 號裁定
要旨參照 )。
二、聲請人即
被告萱美有限公司固以:相對人即原告與聲請人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特別助理王怡文因民國112 年3 月24日衝突
而互相提起傷害告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12084 號偵查中,因該案足以影響
本件請求是否
有理,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
云云。
惟 依首開規定及要旨,可見須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有為該等不實
罪嫌情形方可為之,聲請人主張事由則屬112 年3 月24日衝
突經過之情形,
乃民事法院受理事件繫屬前所生事實,諒與
該條規定
無涉,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當予駁回。
復該案偵查案件因係是否構成犯罪為裁判之刑事案件,依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58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
裁定要旨,同無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停止訴訟程序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