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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萱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錦 
相對人  即
原      告  彭芷怡 
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
    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
    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準此
    ,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
    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964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聲請人即被告萱美有限公司固以:相對人即原告與聲請人即
    被告法定代理人特別助理王怡文因民國112 年3 月24日衝突
    而互相提起傷害告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12084 號偵查中,因該案足以影響本件請求是否
    有理,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云云
    依首開規定及要旨,可見須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有為該等不實
    罪嫌情形方可為之,聲請人主張事由則屬112 年3 月24日衝
    突經過之情形,民事法院受理事件繫屬前所生事實,諒與
    該條規定無涉,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當予駁回。
    復該案偵查案件因係是否構成犯罪為裁判之刑事案件,依最
    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58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
    裁定要旨,同無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停止訴訟程序規
    定之用,末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