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怜
袁瑚璟
蔣翊誠
賴正哲
王佑榛
陳志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暫先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如附表「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