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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沈家慶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