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建凱
即 原 告 風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王建凱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97,147元、632,2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1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