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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張崴勝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