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宛靜
被 告 中譽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另請原告應於民
國113 年10月9 日以前具狀補正下列㈠㈢事項(㈢事項最遲
於同年11月1 日以前提出);
被告則於同年11月1 日以前就
原告書狀內容連同下列㈡㈢事項一併補正;若對
彼此書狀內
容仍有意見,應最遲於同年11月29日前表示意見。
繕本均逕
㈠原告113 年1 月8 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狀變更請求金額擴張
含112 年端午獎金、中秋禮金、生日禮金與112 年度年終獎
金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57 頁),
惟原告113 年
8 月16日當庭提出文件第3 頁即本院卷第449 頁載有「⒚請
求113 年的端午節獎金500 」等文字,是現聲明與原因事實
不明,請原告就聲明第五項之金額所含細項與金額、扣減項
目與金額重新
臚列說明,若有更正,應提出最終確定之聲明
金額。
㈡請被告依原告113 年6 月11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暨準備三狀
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提出108 年至110 年間原告負責催收之
催收系統操作,或登入及登出紀錄明細(即本院卷第340 頁
)。
㈢若尚有其餘
法律攻防及證據資料,
兩造最遲應於113 年11月
1 日以前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