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宛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譽財信管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
勞訴字第272 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 年
3 月31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4,768 元,業經本院114
年2 月21日裁定核定在案,是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717 元
,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等涉訟而提起上訴
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之規定,應得暫免徵收2 萬3,145 元(
計算式:34,717×2/3 ≒23,14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1,572 元(計算式:34,717-23,145=11,572)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