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彩鳳
被 告 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年
共 同
張子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