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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王彩鳳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菁 
被      告  紅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