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秉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5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186元(計算式:2萬2186元-2000元=2萬01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