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億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徐子淇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5元,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上訴人對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
上訴,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5,6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8,760元,尚應補繳825元,茲依前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