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楊肅瑟
吳振聲
賴昆明
張嘉宏
辛西擇
張炳堃
蔡啟明
江金炮
林勝隆
共 同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
編號九應補發金額欄之記載,應由「14萬3995元」更正為「14萬395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