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正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琉御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
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
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
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二)若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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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
|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每一個項目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礎,法院無法審理。) |
|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證據資料必須按照「原證一」、「原證二」…之次序編號,並且在書狀論述時標明是依據哪一份證據資料所為的主張。) |
|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 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