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新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692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
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
適用之通常、簡易或
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
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主張進案獎金及OTU分潤獎金為工資性質,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22萬4,25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萬3,077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2元(計算式:2萬3,077×1/3=7,692元),扣除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92元(計算式:7,692-2,000=5,69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