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敬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663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9萬6,66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0元(計算式:8,700-1,000=7,7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