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井
不動產飯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附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