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道威
黃昱維律師
呂紹宏律師
林律瑩律師
被 告 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蘇宏恩
黃子恬律師
王政凱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9,865元(本件變更
訴之聲明日即民國113年3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7元,美金87,450元折合新臺幣為2,772,165元,計算式:2,772,165+47,700=2,819,86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9,6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260元,依本裁定應補繳之裁判費為5,37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