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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洪朝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孟上智(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悦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更正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設立地址之記載,應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