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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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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薛郁儒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訴訟代理人  王宥翔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卷第143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