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薛郁儒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宥翔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卷第143頁),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