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康永華
被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