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康永華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
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以前開規定為由,稱上訴第二審其應暫免裁判費而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953元。然
揆諸首揭規定,其既
非為勞工或工會身分,該主張顯屬無據。是核其上訴利益為493萬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4859元
,而上訴人僅繳納2萬495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9906元(計算式:7萬4859元-2萬4953元=4萬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