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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
勞訴
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律師
吳承軒律師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林美君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萬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