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玉真等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萬3,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