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全友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羅睿綸(原名羅仕舜)
羅文暘
陳宗琳
李美曇
邵陽
林彤宇
廖運超
羅永政
周蒼霖(原名周昀萱)
鐘淳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使消費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1,5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491,500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
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
二、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之最新股東名簿(須含相關持股證明)、各股東地址與最新
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
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股東、股東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如有其他
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四、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五、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之民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
六、依相對人天使消費公司股東人數,扣除聲請人及原已檢附之
繕本1份後,再提出本件民事
聲請狀之繕本數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用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