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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林顯金
代 理 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聲請為
相對人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
依
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