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曾俊杰
吳育玲
上二人共同
陳貞文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旭展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聲請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
迄至檢查日止之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惟未據提出聲請人自99年度起均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東事實之證明,亦應予補正,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