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洪晟瑞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南誠羽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所規範,其性質屬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惟聲請人未據繳納
上開聲請費用,與法定程式即有不合。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