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開始特別清算,未繳納聲請費用,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