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
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佐,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