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
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開始清算程序,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
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