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郭倫廷
林意鈞
共 同
余岳勳律師
相 對 人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本院選派
相對人公司檢查人,則依
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南港區,業經聲請人載明於
聲請狀,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