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共 同
王郁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聲請人主張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
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而相對人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
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所提
兩造簽訂之投資協議書之
合意管轄約定,無從變更非訟事件法之管轄規定,聲請人據此主張本院就本件非訟事件有管轄權,並不可採。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