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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聲  請  人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而相對人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路00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所提兩造簽訂之投資協議書之合意管轄約定,無從變更非訟事件法之管轄規定,聲請人據此主張本院就本件非訟事件有管轄權,並不可採。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