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凱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