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邢國震會計師
相 對 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正勝
關 係 人 王建章
主 文
聲請人邢國震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109年度司更一字第7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查人之職務,應予
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
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
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病而無法進行本件檢查工作,
爰聲請
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109年度司更一字第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聲明不服,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
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
非抗字第89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業據本院審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陳明因病不願繼續擔任
檢查人,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
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如不許其
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
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
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