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偉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零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