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潔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法定代理人
非聲請狀所載之林大鈞,故有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