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震宇
蔡景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