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提斯 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