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