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
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記載不明確,是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7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