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