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88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跨世界藝能經紀工作室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跨世界藝能經紀工作室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
第三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全部債權及
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聲請人之
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三、陳明票房收入債權新臺幣180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陳明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5萬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