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
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與聲請人簽訂inline相關軟體系統租賃合約書,
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之財政部稅務資料,其營業狀況為「
非營業中」,故其積欠聲請人之款項,應由其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美公司)清償,查其完美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依
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