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萬零陸佰參拾捌元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