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代  理  人  歐陽弘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萬零陸佰參拾捌元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