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丁文凱 

相  對  人 
債務人    國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